![](/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24號張樂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節112年度訴字第4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樂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樂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財富
被 告 張樂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