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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林友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友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友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呂紫雲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紫雯
訴訟代理人 郭英
被 告 呂正風
郭正興
林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郭夏珍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郭夏珍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價額
(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中華郵政公司木柵郵局帳號00027030879169帳戶存款
74,867元及其孳息
左列金額先予扣還被告呂紫雯10,500元、被告呂正風10,500元後,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呂紫雲
5分之1
呂紫雯
5分之1
呂正風
5分之1
郭正興
5分之1
林友豪
5分之1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