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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周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1智簡附民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傑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德塔國際有限公司(原
名德塔攻略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
,應受送達人周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周傑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1
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崔玉琪
陳映姿
被 告 德塔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德塔攻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傑
被 告 丁南
梁栢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梁栢鈞、丁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暨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四日起、被告樑柏鈞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
被告丁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梁栢鈞、
丁南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