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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6號廖滔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滔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滔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住同上
被 告 廖滔煜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620元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