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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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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6號廖滔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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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滔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滔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住同上           
被   告 廖滔煜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七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620元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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