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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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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960號許景翔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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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9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景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9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景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9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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