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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汪秀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汪秀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原告陳乎忠與被告上寶
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秀英間返還投資款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
原 告 陳乎忠
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兼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汪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