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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陳安妮之開庭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安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4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