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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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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35號陳文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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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2交簡字第16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文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
          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1635號陳文興公共危險案件,
         應受送達人陳文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交簡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8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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