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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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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46號昶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芷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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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2年度訴字第4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昶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芷榆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昶涌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芷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昶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芷榆  
被      告  楊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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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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