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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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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005047號@@鄭絜尹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丁培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淵,徐子傑,童兆勤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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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信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培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培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菁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丁培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1 信用卡 10,208元  自100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2 信用貸款 70,000元 自10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 計算。  3 信用貸款 161,394 元 自10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 計算。  4 信用貸款 603,461 元 自101 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088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180元
合        計                  12,26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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