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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005047號@@鄭絜尹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丁培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淵,徐子傑,童兆勤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信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培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丁培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菁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丁培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1 信用卡 10,208元 自100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2 信用貸款 70,000元 自10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 計算。 3 信用貸款 161,394 元 自10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 計算。 4 信用貸款 603,461 元 自101 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088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180元
合 計 12,26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