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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94號梁世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0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世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世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9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 告 梁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