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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76號葉于韓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于韓之移轉管轄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于韓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移轉管轄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