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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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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6號帛曄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義、相對人尚錦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達、相對人映吉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發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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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帛曄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義、相對人尚錦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達、相對人映吉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發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6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帛曄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義、相對人尚錦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達、相對人映吉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永發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相 對 人 帛曄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義
相 對 人 尚錦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達
相 對 人 映吉服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發
相 對 人 徐永義
                      徐永達
                      徐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伍仟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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