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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789號袁紀文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67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袁紀文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789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袁紀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789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袁紀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人民幣伍佰萬元,其中之人民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