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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129號林榮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榮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榮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林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