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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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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129號林榮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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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榮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榮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2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林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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