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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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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9號小倉秀明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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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朝群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9號聲請人小倉秀明與相對人蘇朝群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9號
聲 請 人 小倉秀明 
非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相 對 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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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票字第24999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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