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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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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9號廖俊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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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2年度訴字第4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俊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9號確認代表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俊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9號
原   告 王銘瑨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    
被   告 廖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登記為誠饍有限公司股東、董事及代表人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以原告名義登記之誠饍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為被告所有及將誠饍有限公司之董事及代表人變更為被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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