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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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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284號王鈴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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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52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鈴楓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284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鈴楓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28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王鈴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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