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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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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蘇芳誼(又名蘇柏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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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芳誼(又名蘇柏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芳誼(
    又名蘇柏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蘇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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