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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蘇芳誼(又名蘇柏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芳誼(又名蘇柏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芳誼(
又名蘇柏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蘇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2年度全字第4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