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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91號陳麗津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麗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91號原告黃啟倉與被告陳麗津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黃啟倉
被 告 陳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