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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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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89號鄂靜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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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2年度訴字第50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鄂靜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鄂靜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鄂靜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564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5,5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1(新臺幣/元):

編號
類    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1
小額信貸
361,017元
361,017元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2
小額信貸
87,408元
87,408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3
小額信貸
207,139元
207,139元
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160元
合        計                 7,160元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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