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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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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61號李淑慈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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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訴字第5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淑慈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6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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