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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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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棠欽、李柏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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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棠欽、被告李柏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棠欽、被告李柏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柏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0,6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6,165元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164,532元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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