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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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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4596號曾義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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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義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義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
原      告  陳乃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曾義均  
            曾義勝  
            莊銘哲  
            張曾梅  
            曾玉桂  
            曾玉環  
            莊韻儀(原名莊𠏵儀)
            莊淑華  
            莊淑卿  
            莊嘉滿  
            莊琬琪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曾王秋蘭
            曾喜志  
            曾喜旺  
            曾淑芬  
            曾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A、B部分(面積共三百二十四點六二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
    ,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至三項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如附表三所示。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圖: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0月12日新北店地測字第1116086166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如附件)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金額):(如附件)
   
附表二(本院判准之不當得利金額):(如附件)

附表三:(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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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遮隱複丈成果圖pdf
  • 附表一、二、三pdf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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