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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4596號曾義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義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義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596號
原 告 陳乃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曾義均
曾義勝
莊銘哲
張曾梅
曾玉桂
曾玉環
莊韻儀(原名莊𠏵儀)
莊淑華
莊淑卿
莊嘉滿
莊琬琪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曾王秋蘭
曾喜志
曾喜旺
曾淑芬
曾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A、B部分(面積共三百二十四點六二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
,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至三項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如附表三所示。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圖: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0月12日新北店地測字第1116086166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如附件)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金額):(如附件)
附表二(本院判准之不當得利金額):(如附件)
附表三:(如附件)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