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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000號洪淑娟之執行處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34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淑娟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00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淑娟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處函
主旨:請將債務人洪淑娟於貴公司如附件信託受益權贖回,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