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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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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55號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沛縈,賴家芊之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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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之裁定、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原   告 康瓊文  
被   告 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芊  
      吳沛縈    
      賴衍熙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中正分局應遷出永大發被廢止之營業登記或註銷並應連帶賠償
新台幣壹拾萬元,利息以百分之五按日計息。」,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原   告 康瓊文  
被   告 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芊  
      吳沛縈    
      賴衍熙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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