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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55號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沛縈,賴家芊之判決、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之裁定、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沛縈、賴家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原 告 康瓊文
被 告 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芊
吳沛縈
賴衍熙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北國稅
局中正分局應遷出永大發被廢止之營業登記或註銷並應連帶賠償
新台幣壹拾萬元,利息以百分之五按日計息。」,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
原 告 康瓊文
被 告 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芊
吳沛縈
賴衍熙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