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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白嘉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嘉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白嘉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所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原 告 何莎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朱立安
雷有仁
李明億
追加 被告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4,570,000
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00,000元
,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連帶負擔4分之3,其餘
部分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人民幣1,523,333元為被告朱立安、白嘉輝
、雷有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
如以人民幣4,5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美金333,333元為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
有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如以
美金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