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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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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白嘉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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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嘉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白嘉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所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原   告 何莎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朱立安  
      雷有仁  
      李明億  
追加 被告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4,570,000
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00,000元
,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連帶負擔4分之3,其餘
部分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人民幣1,523,333元為被告朱立安、白嘉輝
、雷有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
如以人民幣4,5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美金333,333元為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
有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朱立安、白嘉輝、雷有仁如以
美金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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