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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張廷亦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英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廷亦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張廷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廷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廷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含包裝袋1個,餘重0.6367公克) |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