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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63號陳永祥之執行命令及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22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祥之執行命令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6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與債務人陳永祥間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禁止債務人陳永祥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取回之提存物新臺幣5,0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取回。
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63號併入貴股105年度司執酉字第10992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