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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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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朱麗珠之民事抗告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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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調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朱麗珠之民事抗告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抗告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麗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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