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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512號葳成國際有限公司、朱愷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葳成國際有限公司、朱愷葳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葳成國際有限公司、朱愷葳間給付租金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葳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愷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9,7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