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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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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31號友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耀珊、高曼君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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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53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友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耀珊、債務人高曼君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友毅有限公司、高曼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准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節本2:准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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