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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山本百合YAMAMOTO YURI、山本泰寬YAMAMOTO YASUHIRO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山本百合YAMAMOTO YURI、山本泰寬YAMAMOTO YASUHIRO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山本百合YAMAMOTO YURI、山本泰寬YAMAMOTO YASUHIRO得於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吳錦地
吳麗華
吳麗如
吳麗萍
吳德倍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山本百合 YAMAMOTO YURI
山本泰寬 YAMAMOTO YASUHI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蔡玉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