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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30號被告佑鑫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香、被告張瑞堂之開庭通知書、書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訴字第4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佑鑫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麗香、被
告張瑞堂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
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