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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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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丁錦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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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2聲字第22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丁錦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汪毅軍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丁錦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丁錦波    年籍詳卷  
                
謝梅宣  女   年籍詳卷
                  
被      告  汪毅軍   年籍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111年度執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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