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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丁錦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2聲字第22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丁錦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汪毅軍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丁錦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丁錦波 年籍詳卷
謝梅宣 女 年籍詳卷
被 告 汪毅軍 年籍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111年度執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