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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346號葉舟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勞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舟之民事
陳報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4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本院112年12月
28日民事庭通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