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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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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847號曾懷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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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懷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原告曾素娥與被告曾懷
          德間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
上  訴  人 曾素娥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梁倍奇
被 上訴 人 曾懷德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
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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