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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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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4號鄭裕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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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訴字第27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裕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2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裕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24號
原      告  潘曄蓉  
被      告  鄭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以新台幣伍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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