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239號施昱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甲112年度北秩字第2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昱辰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239號施昱辰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施昱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施昱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施昱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7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昱辰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台北大巨蛋B1外野133區5排19、20號)門票貳張、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