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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00號郭宇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宇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宇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建海
被 告 郭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