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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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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997號張峻愷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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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平字第21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峻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9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債務人張峻愷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平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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