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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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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747號林讚生(即呂守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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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39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讚生(即呂守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74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讚生(即呂守義之繼承人)收取呂守義(歿)(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在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組(股務)保管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現金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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