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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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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268號劉雅蓁(原名劉鳳玲)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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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小字第52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雅蓁(原名劉鳳玲)之撤回通知
          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2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雅蓁(原名劉鳳玲)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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