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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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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2號張天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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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天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張天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天恩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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