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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7號吳宇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宇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7號原告陸以明與被告吳宇原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7號
原 告 陸以明
被 告 吳宇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6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9,97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999,9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