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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9號李宗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
繕本、112年9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6日民事
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9
月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6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整,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