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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劉建廷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陳采玲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50萬2,659元
48萬2,955元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