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000115號林奐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2原簡字第1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奐晟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簡字第115號林奐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奐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原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奐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01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奐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壹袋
(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捌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