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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743號葉鈺平(原名:葉麗萍)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357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鈺平(原名:葉麗萍)之定期執行遷讓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743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債務人葉鈺平(原名:葉麗萍)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整執行遷讓****執行標的,債務人應於期日前取回遺留物,逾期未為現場之遺留物即交債權人以廢棄物處理。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