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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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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000190號黃冠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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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己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冠翔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黃冠翔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冠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黃冠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黃冠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第1123072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翔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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