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000190號黃冠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己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冠翔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黃冠翔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冠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黃冠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黃冠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第1123072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翔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